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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3·15”對我國消費者來說更富有深意,因為消費者將獲得更多的權益保護,比如個人信息安全。自3月15日起,《征信業管理條例》開始實施。作為征信行業最高級別的法規,《條例》歷經十年砥礪,終于寶劍出鞘。業內人士指出,《條例》的制定過程始終注重加強對個人信用信息主體權益的保護,這也是貫穿整部《條例》的主線。 市場準入嚴格把關 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征信市場準入采取“個人審批制,企業備案制”原則。即申請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條例》對設立從事企業信息業務的征信機構的管理則顯得相對寬松,只需依照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自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備案即可。 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充分考慮到個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旨在切實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侵犯個人隱私。 此外,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條例》的出臺,有助于甄別市場上眾多征信機構的合法性,并且在征信機構設立后,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將定期向社會公告征信機構的名單。 保護信息主體權益貫穿主線 近年來,非法采集、買賣個人信息等事件時有發生。據有關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交易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灰色產業鏈,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多種技術手段盜取客戶的個人信用信息,給公民個人造成了巨大損失。 《條例》充分尊重信息主體的同意權,即在采集個人信息時,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關于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條例》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曉蕾特別強調,必須是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算,而不是自動滿5年該項不良記錄就會注銷。 據了解,國際上對個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并不相同,而我國采取了相對較低的年限,旨在為個人提供更多改正的機會。 發揮好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重要作用 作為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條例》規定,國家設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而此前的名稱是企業、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出席會議時強調,人民銀行要不斷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高數據質量和服務效率。 據了解,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由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機構建設、運行和維護并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黨委書記王曉明對記者表示,以前要求金融機構對信貸業務實行T+1數據報送,即各金融機構可在第二個工作日將自身系統內變化的信貸業務信息報送至征信中心的企業征信系統,而《條例》實施后,要求金融機構對當天發生的信貸記錄必須實現當天數據報送,而且是強制報送。 《條例》規定,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如出現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息、違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等情況,要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銀行條法司有關負責人對此表示,征信業管理條例是宏觀層面的管理辦法,下一步,一些更具體的相關配套法規將會抓緊制定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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